陶政办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阿克陶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阿克陶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阿克陶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提高我县生态文明水平,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克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实现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县”理念,坚持 “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思路,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影响县域环境质量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尾矿库的环境隐患排查,提高抵抗环境风险能力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对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生态文明目标,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克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在我县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整治的基础上,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2、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环保未达标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禁止偷排偷放,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4、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选矿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县污水处理厂要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保证正常运行,加强出水水质的监测,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定期向县环保局报送监测月报、季报、年报;各企业、医疗机构严禁向城镇下水管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医疗废水。严禁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农田污染,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要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排放不达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不达标及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等违规行为。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和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单位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污水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加强铅锌、钢铁、水泥企业监督管理。县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钢铁、铅锌、水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资源开发、公路和水电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严肃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
3、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达标的项目,主体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整改达标后投入使用。
4、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擅自试生产项目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处罚。
(四)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1、对重点区域、流域的排污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叶尔羌河流域、盖孜河流域、库山河流域、依格孜牙河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全县重点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和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坚决整顿、查处、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企业,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2、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县环保部门要利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确定风险源企业名单,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矿山企业等行业的环境隐患。要切实做好尾矿库风险排查工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环境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要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要利用专项行动检查获取的风险源信息,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定各风险源具体环境应急预案。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存在环境隐患的企业要明确责任,落实应急物资和队伍,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
为加强对我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 龙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艾尼瓦尔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武 刚 (县建设局副局长)
王殿启 (县司法局副局长)
吐逊江 (县发改委副主任)
艾合买提江 (县工商局副局长)
沙地克 (县经贸委副主任)
库来西 (县安监局局长)
阿不都那斯尔 (县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严怀东 (县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严怀东(兼),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承办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县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事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发改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县经贸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收集率和处置率;县工商部门要贯彻执行环保前置许可审批,对未取得环保前置审批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县安监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各相关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畅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渠道,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努力营造打击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推动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克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务必于11月10日前,将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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