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领导讲话
人事任免
统计公报
阿克陶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政府文件>>正文
关于印发《阿克陶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点击率:
65
      发布日期: 2011-2-23

陶政办发〔20117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及煤矿勘探企业:

《阿克陶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阿克陶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及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南疆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新煤安南监发〔20111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生产方针,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突出预防为主,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瓦斯和水害治理,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隐患排查整改,消除各类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合联办的执法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止和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县各类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杜绝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县人民政府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长:赵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县经贸委主任)

  员:段志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金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库来西·吾拉因 (县安监局局长)

沙德克·艾来木 (县经贸委副主任)

           (县国土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沙德克·艾来木同志兼。

四、工作重点

1)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切实加大监管执法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4)进一步加大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尽快完成全县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5)严格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所有出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进行经济处罚。

6)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每一个煤矿持《安全资格证》的主要领导人员不得少于6人,严格做到只要有工人在井下工作就一定有领导在井下带班作业。若煤矿的主要领导班子配备不齐全,不能正常实现领导带班下井,将不予复产验收。

7)进一步加快实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在3年内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等六大安全避险系统的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的抗灾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8)解决煤矿无电和供电不稳定及通讯不可靠问题。

9)严格执行克州经贸委和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克州煤炭企业火工品管理意见》(克经贸字〔20078号)。

五、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

20112月至3月,对全县各煤矿企业(含煤矿勘探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每一个煤矿企业。主要宣传:《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探登记管理办法》、《国发〔201023号文件》等。

第二阶段:排查治理

20114月至6月,对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企业进行整改治理,重点检查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期间或停产后未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2、瞒报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期整改的。

3、边生产、边建设、边技改、边勘探的。

4、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的。

5、在持证井口以外擅自开掘井口的。

6、在勘探设计方案以外擅自开掘井口的,未按勘探设计方案掘进巷道或擅自布置回采工作面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9、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446号令》规定,存在15类重大隐患,未停产停业整顿仍在组织生产的。

10、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进行带班下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煤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11、安全投入不到位,不能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传感器的数量不足或安装的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12、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一通三防”措施不落实,依然采用自然通风的。

13、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阶段:复查验收

20116月至8月,对煤矿企业进行全面复查验收,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1、根据第二阶段检查的情况,明确重点打击的范围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型。

2、实施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可能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掌握标准,严格执行现行的煤炭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新疆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装备建设,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煤矿企业要积极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坚决遏止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