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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新疆阿克陶县奥吞勒克水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政策解答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483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禁止在新疆阿克陶县奥吞勒克水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政策解答
主  题  词 水库 建设 新增 迁入 通告 成文日期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2-11-03 18:18
发文单位 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在新疆阿克陶县奥吞勒克水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陶政办函〔2022〕45号)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申请流程

1.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大纲(细则);

2.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准备“项目建议书、河段规划、流域规划的批复或已列入国家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相关印证资料;

3.确定停建范围坐标;

4.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取得反馈函;

5.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交通、住建、文旅、林业草原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厅局意见建议,取得相关厅局意见;

6.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准备停建令办理背景材料说明;

7.材料齐全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下发。

二、《通告》编制的依据

(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整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方可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实物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工作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二)《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10〕13号)

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规定,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开展顺序依次为:编制实物调查大纲(细则),发布停建通告、组织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三、《通告》主要内容

1.停建范围:新疆阿克陶县奥吞勒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为: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以内确定的㓎没、坍岸、滑坡、枢纽建设区、电站厂房和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库周影响范围。

2.停建要求:在以上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将予以严肃查处。上述区域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