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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491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2-06 发布日期 2024-02-21
文        号 陶政办发〔2024〕5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精神,全面掌握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县文物保护工作,保障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实践,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状况,以此为基础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深远意义。

二、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全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普查准备阶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文物部门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开展特种普查和调查

根据我县实际对边境山区等地开展实地特种普查和调查工作,对长城资源、古道、岩画等文物类型开展专项调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6.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7.开展课题研究

为高质量完成我县四普工作,普查期间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对普查管理、数据分析和成果运用等进行相关研究。

8.配合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按照国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以全县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9.培育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应充分发挥文物保护机构以及援疆省份和对口单位等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要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

10.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技术路线

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逐级检查合格后上报,由国家汇总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一)统一制定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按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

(二)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三)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核。

(四)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四、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建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形成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编制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建立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文旅局(文物局)局长任副总召集人。

阿克陶县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16个部门。其中,县委宣传部、文旅局(文物局)与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阿克陶县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县党委统战部、发改委、教育局、商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史志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文旅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县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报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援疆、定点帮扶内容。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在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调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协调做好文物普查所需车辆、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会议,审议普查实施方案、相关专项方案。

2)建立普查机构。县级建立普查机构。

3)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县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

4)开展普查培训。参加上级组织的普查培训班,对普查骨干开展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建立专家库。建立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县普查机构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验收后,向自治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全县普查成果及总结。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县普查机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县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六、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县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县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县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普查在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县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财政部门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协调工作机制审定后发布实施。县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附件: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名单


附件

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名单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阿克陶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阿克陶县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具体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阿依努尔·吐尔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廖为星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召集人:冯东明县文旅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代·库热西县文旅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谷亚强(社科联主席、宣传部副部长)

成    阿布都克尤木·亚合甫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张普磊县教育局工委委员

          孔卫钢(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隆信局副局长

          陈德凯县财政局副局长

          吾力卡斯木·吐地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阿不都木塔力甫·木合塔尔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赵东升县住建局副局长

          晁卫国县水利局副局长

          吴玉平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图尔迪古丽·阿卜杜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买买提吐尔地·买买吐逊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俊丽(史志办副主任)

          冯永强县文旅局副局长

          买合木提江·玉麦尔县文旅局<文物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代娜古·库热西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买合木提江·玉麦尔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