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76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减免增值税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10:40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陶县税务局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解读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