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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AKT004-2019-000051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以工代赈 项目管理 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19-05-22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19:2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群众参与的原则,围绕自治区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问题,为贫困地区消除贫困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对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计划编报和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的原则内容

第四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以工代赈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突出扶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突出骨干项目的示范带动效益,以点带面,有步骤有计划分类实施,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扶贫效益。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切实加强规划工作,优化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安排建设项目,结合各地有利条件,发展特色经济,为增强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创造条件。

(三)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要考虑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力度,针对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的主要制约因素,区分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建设项目,逐年安排实施。

(四)广泛参与,减负增收原则: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要广泛吸收贫困群众参加工程的建设。通过采取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增加贫困群众的收入,减轻贫困群众的负担,体现以工代赈政策的实质。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国家确定的其它建设任务等。

(一)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指改造中低产田,具体工程有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盐碱地治理及田间配套设施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工程有渠首、机电井、渠道、扬水站、节水灌溉等。

(三)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为四级及以下公路),以及联接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等配套设施。

(四)草场建设。主要是指人工草料基地、草场改良、农作物秸秆氨化青贮、高寒山区暖圈、棚圈及水利设施配套等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防止水土流失而实施的河道疏浚、河堤护砌、建坝护地、营造防护林、经济林及水利配套等工程。

(六)片区综合开发。统筹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通过实施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等建设工程,集中解决制约当地发展的生产生活瓶颈问题。

(七)其它。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贫困群众急需解决、参与积极性高、效益好的项目。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核查、筛选、论证及收编入库工作,并上报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要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项目的统筹考虑和有效衔接,各项目之间既要做到相互配合,又要避免重复建设。项目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计划下达和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认真履行项目审批职责。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要按照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并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每项工程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实行区、地(州)、县(市)三级联动,监督检查与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劳务报酬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优先组织项目所在地贫困农牧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牧民参加,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实施,按照《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或组织安排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扶贫、审计、稽察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效益、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标志牌设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文档资料等。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后期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要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申报前审核到场、项目建设中检查到场、工程完工后验收到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严谨虚报、瞒报、谎报和重复申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以工代赈资金扶贫效益。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档案资料要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工代赈规划、项目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还包括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责任书、开工审批报告、施工合同书、招投标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监理资料、分阶段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报告书、财务决算及批复、审计报告、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项目施工前定点照片、项目施工照片、项目竣工定点照片、工程标志牌照片、公示资料等,劳务报酬发放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宣传牌),标明项目编号和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好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八条在编报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纠正和整改。凡挪用、挤占、贪污以工代赈资金,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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