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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AKT004-2019-00005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以工代赈 劳务报酬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成文日期 2019-05-22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19:2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实施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10-20%之间,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投工投劳,获取劳务报酬

第三章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中,应按规定标准认真核实劳务报酬资金额度,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下达计划。

第九条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时,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单独列出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投劳地点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同时,在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订立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条款。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好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要优先组织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根据《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报账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建档立制工作,并备案留存劳务报酬发放农牧民花名册,及时掌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在下达的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中劳务报酬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劳务报酬政策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在项目所在的乡、村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凡没有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存在违规现象的,对责任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对挪用、挤占、贪污、骗取以工代赈劳务报酬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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