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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五-- 执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更趋协商性、公平性

索  引  号 AKT004-2021-000148 主题分类
名        称 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五-- 执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更趋协商性、公平性
主  题  词 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收费 管理办法 执行 行政 指导 公共服务 公平性 成文日期 2021-07-28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1-07-28 17:18
发文单位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前,全疆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均采用了“基准价+上下浮比例”的政府指导价方式。但没有规定上下浮由谁确定。现状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确定,有些物业公共区域小,没有绿化面积的小区应当下浮却仍然上浮,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沟通不畅,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业主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物业服务行业陷入“低价低质、高价低质”等无规则环境,无法合理满足业主对美好居住环境的需要。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沟通,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新规定。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可对物业公共服务费发起提议,调整收费标准。

    例:在某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15%后,某物业服务企业经考核具备三级物业服务能力,三级服务对应的基准价为2元/平方米,再与业主依据多层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幅度上浮10%,则物业公共服务费为2*(1+10%)=2.2元/平方米·每月。当小区保安人数减少,无法提供24小时巡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共同商定幅度下浮10%,则物业公共服务费最终为2*(1-10%)=1.8元/平方米·每月。

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等其中有一方认为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过高或过低,则可按规定的浮动幅度15%范围内提出调整。如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将幅度上调到15%,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将幅度下调到8%,直到物业服务企业与占总人数50%的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则调价成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按照协商结果执行收费标准。

 此规定旨在发展改革部门公布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共同商议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几级物业服务标准收取,上下浮动多少,即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都要经过双方同意。和以前各地均实行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内确定收费标准相比,《新办法》这种政府指导价采取更加市场化规则的原则,体现了价格变动的灵活性,也更加符合现在物业服务市场状况。

 能够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让业主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权利,解决业主对物业公共服务费如何收,收多少的疑惑,能够自觉缴费,认识到拖欠物业公共服务费会使物业服务企业因资金不足而降低服务水平。也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同业主的沟通交流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为业主提供舒适、温馨、专业的服务,改善双方的关系,增强业主对企业的满意度,让业主主动积极的按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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