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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克陶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AKT004-2021-000258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调整阿克陶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主  题  词 关于调整 县城 城市 排水 价格 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14 00:00
文        号 陶发改字〔2021〕566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16:3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2021年11月1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在发展大厦八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阿克陶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就调整我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等事宜,听取了参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阿克陶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政阅[2021]98文件,现将我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基础水价

(一)城市供水价格

阿克陶县城市供水综合水价1.77元/立方米,分类价格为: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从1.3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1.5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1.6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从1.4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2.0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2.1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从1.7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4.6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4.7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

其他行业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等,从0.6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0.9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1元/立方米。(详见附表一)

(二)排水价格

阿克陶县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水价1.47元/立方米。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从0.5元/立方米,调整为0.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从0.5元/立方米,调整为2.4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包括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从0.5元/立方米,调整为4.4元/立方米。(详见附表一)

二、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凡是由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阶梯水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2.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3.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详见附表二)

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及《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30%(含3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30%以上、不足45%(含45%)的水量,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5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45%的水量,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执行,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1.5倍执行。(详见附表三)

阶梯水量和超定额水量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价政策执行。

四、执行时间

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相关政策

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税务、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基础水价.xls

附表二:阶梯水价.xls

附表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克陶县发改委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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