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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克陶县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宜补充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587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阿克陶县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宜补充的通知
主  题  词 超定额 加价制度 成文日期 2023-03-13 17:24
文        号 陶发改字〔2023〕67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17:1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的规定,根据用水定额,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分档水量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超定额水量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价政策执行。

四、相关政策

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税务、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阿克陶县住建局     阿克陶县发改委            

2023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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