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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扣押车辆报废处理的公示

索  引  号 AKT009-2021-000013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扣押车辆报废处理的公示
主  题  词 扣押 车辆 报废 处理 成文日期 2021-10-20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1-10-21 10:3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公安微信公众号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公安局

近年来,阿克陶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过程中,依法暂扣肇事违法车辆375辆,其中带牌照两轮电动车64辆,带牌照摩托车311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现依法对375辆电动车、摩托车进行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相关证件或手续到阿克陶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对公告所列车辆做拆解报废处理。

附件:扣留车辆明细

阿克陶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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