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未换证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21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未换证公告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13:06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公安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公安 |
为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现将辖区内逾期未审验和逾期未换证的重点驾驶人信息进行曝光,请以下驾驶人尽快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如您已办理完审验或换证业务请忽略此公告)阿克陶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电话:0908-5721217
温馨提示: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总编丨翟晨亮主编丨宫毓良编辑丨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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