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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147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3-04-18 13:57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民政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民政局

新民发〔20146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切实发挥领导小组作用,调动各方力量,统筹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共同推进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休,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

(二)制定贯彻落实《办法》政策措施。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已有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坚决纠正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

(三)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是能否享受低保、住房等社会救助的前提条件。各地要按照《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自治区20号文件)有关要求,尽快成立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平台、制定核对办法,推进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确保201470%县市建立核对机制,2015年底前全区建制目标实现。

(四)抓紧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要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对象范围方面,要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重点救助;在标准设定上,要注重“托底线”与“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加强与低保标准的衔接;在程序规定上,要注重“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的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公平公正。

(五)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要注重发挥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救急难”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使用好各项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救急难”合力。年内,自治区将按照当地党政主要领导重视、民政部门工作得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良好的县市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没有试点任务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开展这项工作。

二、贯彻落实《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要依据《办法》和自治区20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理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渠道,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协同办理机制。要指导各地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救助对象与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办法》和自治区20号文件有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结合自治区20号文件有关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县、乡要建立专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场所,配备必要的信息和工作条件。

三、几点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办法》是今年民政系统的首要任务,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好贯彻落实《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各级民政部门绩效评价重要指标。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牵头、协调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强化督促检查。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摆在重要位置,把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作为检验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自治区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通报各地《办法》执行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责任追究。要按照《办法》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要求,尽快制定查处社会救助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或措施。积极协调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于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骗助、错助、关系助、人情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启动问责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深入开展宣传。要将《办法》宣传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自治区党委“访民情、聚民心、惠民生”活动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强化宣传效果。要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使《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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