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AKT012-2018-00023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 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12-25 00:00 |
文 号 | 克财会〔2018〕10号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10:31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委、办、局、企业、公司: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8]65号)精神,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导,督促会计技术人员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通知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本县(市)、本系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克州财政局会计科。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0号)有关精神
附件: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10)
克州财政局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转载地址:http://www.xjkz.gov.cn/P/C/238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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