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阿克陶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220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文 号 | 〔〕陶人社发〔2023〕43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城区管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和《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阿克陶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自2023年起,阿克陶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设4500元、5500元两个缴费档次;2024年起,将原有缴费档次优化为12个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500元、5500元,阿克陶县缴费补贴分别为:5元、10元、20元、35元、45元、70元、95元、120元、145元、170元、220元、270元,困难群体保留原缴费档次。
二、实施更加灵活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参加阿克陶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在当前年度按照所设缴费档次多次缴费,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按最终个人年度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计算。
三、完善阿克陶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参加阿克陶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的,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员核定待遇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补缴历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老年贫困、调节收入分配、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注重实施,确保惠民。各单位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契机,以推动共同富裕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选高档,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推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提高,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全媒体传播渠道,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在农作物收获季、牲畜出栏季、瓜果成熟季等时节组织基层一线开展缴费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促进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克陶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陶县税务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