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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阿克陶县慕士塔格路178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8-5725606        联系人:赵静

第一条根据自治党委、自治人民政府批准的《阿克陶县机构改革方案》(克党室字〔2019〕3号)和阿克陶县委办公室、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阿克陶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陶党办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是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加挂阿克陶县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

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督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等。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人员调查、裁定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执行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贯彻执行国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定阿克陶县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

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阿克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阿克陶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阿克陶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阿克陶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并拟订和实施阿克陶县有关地方性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管

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八)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

(九)负责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线、桥梁、涵洞、绿化等各类项目的规划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阿克陶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阿克陶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阿克陶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拟订县域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县建设规划;组织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

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严格执行上部门下发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