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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ATK016-2021-000005 主题分类
名        称 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主  题  词 建设工程 消防 设计审查 验收 管理 暂行 规定 实施细则 成文日期 2021-06-02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1-06-02 19:29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权限划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管理权限,由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划分,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云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计审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民用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3.工程造价超过五十亿元的工业项目;

4.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跨区域的输油、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5.自治区级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剧院、大会堂等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的场所;

6.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范围内的工程。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十五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五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审查参照施工许可核发时限确定)。

四、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意见(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

(四)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五、配套法律文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法律文本(式样)》,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书式样制发后,统一进行修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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