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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121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9
文        号 陶农字〔2022〕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一、工作目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更加宽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包括以自身名义或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及代起草的规章草案。

(二)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流程

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实行承办具体业务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先行自我审查,报局分管业务的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再提请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待出台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及代起草的规章草案完成起草后,起草股室、二级机构在提请公平竞争审查时,同时将文件文本、法律依据、情况说明、提请公平竞争审查申请等相关材料送至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办公室应及时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关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局办公室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或报协调机构征询意见。

待出台文件需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或规章草案,局办公室审查完成后,起草机构还需报请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基本要求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明确责任,按时高效。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及时完成本方案印发前存量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效做好增量文件的审查工作,相关成果按时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依法审查,接受监督。加强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与效能,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审查结果的合法性。自觉接受内外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的行为。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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