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029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分支机构 注销登记 | 成文日期 | 2023-06-06 12:51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12:41 |
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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