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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次性告知文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316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次性告知文书
主  题  词 一次性告知 成文日期 2024-03-04 18:49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4-03-06 18:4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申报网络经营场所为其住所的,需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屋的,提交有效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来源证明的,可以提交有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经批准使用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的运营方(受托方),需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按照相关规定,运营方(受托方)将军队委托房地产出租或者承租方转租(仅限转租一次)的,承租方或转租方需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及运营方(受托方)书面同意材料。

◆由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满足生产经营安全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还应当提交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的书面同意,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符合经营条件的独栋的单一产权的住宅作为住所的,无需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不需要提交住所材料

◆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前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登记机关可依据有关审批文件或许可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免于提交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与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且在登记注册中能够对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进行核验的,申请人仅需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租赁营业性场地作为住所的,且登记机关能通过查询系统对出租单位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的,申请人仅需提交租赁合同。

住所表述应详细、准确,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照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及街道(乡镇)、小区(社区、村)门牌号详细填写,没有门牌号码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示例:新疆克州阿克陶县XX街道XX小区XX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流程

登录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政务服务网的官网——政务服务系统——注册账号(账号一般为办理人员手机号码,姓名和身份证一致,否则无法签章)成功登录后,点击我要办事——企业自主核名(完成后)——设立登记,填写相应材料即可提交。(网上全流程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选择半流程则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到窗口)如不会操作在我要办事中将鼠标移动至相关事项中则会出现操作手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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