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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2〕7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094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2〕7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2-05-07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12:0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天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诺库其艾日克村X组XXX号

根据相关线索,2022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天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票价收费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1月1月起向所运营的线路:阿克陶县-皮拉力乡(哈拉苏村)线路9坐车向乘客收取每人每座4元,经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8辆阿克陶县至皮拉力乡营运车辆等级评定为小型中级客车,根据《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克州交通局文件克发改字(2011)422号关于调整克州地区客运票价的通知》文件规定,阿克陶县-皮拉力乡小型中级坐席客车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座3.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当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经查,阿克陶县天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阿克陶县-皮拉力乡线路9坐车向乘客收取每人每座4元,2021年因疫情原因人员往来稀少,乘客较少,每天运营车辆较少,驾驶员擅自提高了0.5元,因未记账,经概算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该公司阿克陶县-皮拉力乡线路车共计违规收费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法人)的身份证、法人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违法收入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陶市监责退〔2022〕第1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应退金额5000元,未退金额5000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的价款,将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检查期间,你单位上述违法问题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符合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阿克陶县农业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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