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2022〕34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194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21:44 |
文 号 | 陶市监处罚〔2022〕34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21:35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果团团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2************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人民东路X号院X号楼附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XX
身份证件号码:65************
2022年8月1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阿克陶县果团团生鲜超市开展检查,该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NO:XZJC220206-FB1120)。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于2022年6月27日购进,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共购进1箱9公斤,进货价为1箱9公斤40元,除抽检3公斤外,其余6公斤均已销售,无库存,姜零售价为7.99元/公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姜违法所得71.91元,该批次姜的货值金额认定为71.91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3.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事实。
5.抽检检验报告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陶市监罚告字〔202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1)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91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2071.9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