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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2022〕40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2220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2022〕40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2-10-14 17:09
文        号 陶市监处〔2022〕40号 发布日期 2022-10-17 16:59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花罐镇桅杆坝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德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X号铺(德创·御湖华府工地

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XX、何XX接到阿克陶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在阿克陶县御府湖畔建筑工地,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卷烟销售,执法人员会同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前往该工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执法证件,通过现场检查,该工地共有3个商铺,都开办工地食堂。当事人经营的是2号铺,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发现货架上有4条已拆封的卷烟,同时经营一家工地食堂。执法人员现场让当事人出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当事人表示未办理上述证照,无法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报请负责人审批。

经查根据身份信息核查,当事人自2022年5月以来,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未办理过任何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行政许可,同时在现场检查、询问中当事人刘雄均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与其他市场准入的资质,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未保存进货票据,相关经营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告字〔2022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办理相应的证照,从事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的父亲患有肾脏衰竭等疾病,每月需要透析,治疗费用支出较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元,上缴

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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