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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2022〕43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221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2022〕43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2-10-19 16:55
文        号 陶市监罚〔2022〕43号 发布日期 2022-10-20 16:4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喀什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四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诚信街XX院X号楼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189XXXXXXXX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诚信街XX院X号楼XXX号

202210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喀什惠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四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药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陶)市监责改〔202228号,要求限期内整改完毕。但202210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仍未改正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当日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分散片、0.5*24片)的行为。当日该店药师因疫情不在岗,虽然设立了不销售处方药的提示牌,但由于店员的马虎,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分散片1盒该药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店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当日销售处方药电子处方一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210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243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9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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