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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第22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27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第22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6-25 18:25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07-26 18:43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迎宾路XX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负责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幸福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员,检验报告:No:SBJ2365000083060014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巴仁杏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标准指标:≤0.35;实测值:0.79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相关证据:

1.对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巴仁杏脯现场情况。

2.对负责人于X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生产销售巴仁杏脯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SBJ23650000830600146,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事实。

4.负责人于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当事人提供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表复印件一份,巴仁杏脯成品出入库台账复印件一份,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巴仁杏脯的数量。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案件定性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36元;2.处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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