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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003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主  题  词 个体 工商户 变更 登记 成文日期 2022-12-27 17:25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2-12-27 17:2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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