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阿克陶县草畜平衡区域监管措施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84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发布日期 | 2023-02-14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县畜牧兽医局 | 发布机构 | 县畜牧兽医局 |
(1)草原监理机构统一制定《草畜平衡责任书》,内容包括:草原现状、四至界限、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情况;牲畜种类、数量、标准畜、理论载畜量、减牧牲畜数量;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责任,责任书有期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由村民委员会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县草原监理机构备案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3)根据《草畜平衡责任书》,每年对各乡镇进行考核评比,并将其列入党政班子考核指标。
(4)对实行草畜平衡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以及在草畜平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草畜平衡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场),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
(5)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展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草原监理机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6)草原超载过牧的,由县草原监理机构对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发草畜平衡奖金,交纳草原补偿费,责令恢复草原植被。
(7)县草原监理机构负责牲畜统一转场的管理工作,提前转场或逾期不转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对草畜平衡监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畜平衡区域的管护设施参照禁牧区域。
阿克陶县畜牧兽医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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