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 | AKT060-2021-00000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民政局 惠民 惠农 财政补贴 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发文单位 | 布伦口乡 | 发布机构 | 布伦口乡 |
阿克陶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
1 | 困难群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 县民政部门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城市低保标准为5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600元/年。 | (一)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 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 城市每月月初,农村每双月月初发放 |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 县民政部门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9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900元/月,分散供养为600元/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400、1300元/月)。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 | 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 城市每月月初,农村每双月月初发放 | ||
3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 县民政部门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 (一)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福利机构申请。由福利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2.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每季度发放一次 | 每季度初发放 | ||
4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 县民政部门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月;90-99周岁,120元/月;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两月发放一次 | 月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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