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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704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18:3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阿克陶县)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厚积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53022MA78A56Q6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布再来普·乌拉伊木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克陶县人民东路20院10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9月03日12时30分至2022年09月03日13时30分,根据关于对厚极书店举报的内容,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艾山江·阿不都热衣木(31090221004)、阿巴拜克·居乃丁(310902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阿克陶县厚积书店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3022MA78A56Q6Q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布再来普·乌拉伊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在该书店货架上发现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英语课课练》等字帖,当场对疑似非法盗版的共计384本字帖进行查封暂扣,当事人疑似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全程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当事人布再来普·乌拉伊木全程在场,本次检查2022年9月3日13点30分时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阿克陶县)文综检(勘)字〔2023〕C-00002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254本盗版字帖。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文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03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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