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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706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决定 成文日期 2022-04-25 18:41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2-04-25 18:4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阿克陶县)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步步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3022MA7HBG7M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伊敏艾敏·阿西木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克陶县湖滨西区8号楼2号门面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4月2日12时50分至2022年04月02日13时50分,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阿巴拜克·居乃丁(31090221007)、艾山江·阿不都热依木(310902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阿克陶县步步书店检查时,该书店正在营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3022MA7HBG7N38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伊敏艾敏,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书店货架上发现疑似盗版的“中考冲刺真题卷(化学)”、“中考冲刺真题卷(物理)”、“中考冲刺真题卷(语文)”、“中考冲刺真题卷(道德与法治)”、“中考冲刺真题卷(历史)”、“中考冲刺真题卷(数学)”、“中考冲刺真题卷(英语)等7中共计138本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场暂时把相关图书查封扣押,进行进一步鉴定,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当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全程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当事人伊敏艾敏全程在线。本次检查2022年4月2日13点5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阿克陶县)文综检(勘)字〔2022〕C-00007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138本非法书籍。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文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04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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