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行政执法 > 文旅局
  3.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576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3-08-18 12:19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阿克陶县)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部落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53022MA778EMU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依力亚尔·买买提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克陶县北大街15号楼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7月5日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阿克陶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违法线索移送函后,2023年7月5日16点35分执法人员艾山江·阿不都热衣木(31090221004),阿巴拜克·居乃丁(310902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阿克陶县部落网络会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78EMU3H),(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653022200008)法人:依力亚尔·买买提不在现场,该场所店长麦麦提江·吾布力全程在场。通过对店长进行询问及查看上网记录及监控,2023年7月4日16点35分40秒开始至17点40分该网吧BL16号机子阿****·***(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02************)实名开机上网,但是2023年7月4日17点40分以后由阿****·***(男,维吾尔族。15岁,身份证号:65302************)准备上网使用时被阿克陶县网安大队发现,通过批评教育后被劝出场所,店长承认事实存在此行为。此行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店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下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全程使用4G执法记录仪录像拍摄拍照取证,该检查2023年7月5日17点3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阿克陶县)文综检(勘)字〔2023〕C-0000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7月5日之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检查照片4张,7月4日网安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取证6张。

3、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阿****·***(男,维吾尔族。15岁,身份证号:65302************)的身份情况,确定为未成年人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麦麦提江·吾布力《委托书》一份,证明此案后续调查工作和一切相关事宜均由其委托人麦麦提江·吾布力全权负责配合和处理。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文化体育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07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