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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索  引  号 AKT019-2021-00000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农业 农药 经营许可证 经营 成文日期 2020-09-29 00:00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13:25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肉孜,男、37岁,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2020年7月15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在对玉麦乡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农药经营资质实地审查时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库房发现农业草甘膦和兴农玉合包,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情况通报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询问了解情况,并对涉案产品拍摄了照片取证,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进行保存执法人员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经讨论研究,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实,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县农业农村局还未审核完农药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情况下,2020年7月开始销售农药。阿克陶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药都是从乌鲁木齐富美佳农技服务公司喀什分公司购进的,其中草甘膦进了1件10瓶,1公斤/瓶,进价35元/瓶,售价40元/瓶,5瓶卖掉了,剩余5瓶;兴农玉合包进了4箱,100瓶/箱,其中一箱只有20瓶,是其本人试用的,已20瓶,进货价每瓶/10元,销售价每瓶/13元,还剩3箱整。违法所得(草甘膦:40元/瓶*5=200元、兴农玉合包13*20=260元460元(肆佰陆拾元),销售给在玉麦乡的农民。剩余草甘膦5瓶、兴农玉合包3箱被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进行证据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录了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肉孜米尔扎,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法人肉孜·米尔扎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份(共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

4、证据保存清单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

5、涉案照片三张,证明涉案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物证。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保存的草甘膦5瓶、兴农玉合包3箱,询问笔录,证实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应当依法对阿克陶县奇纳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停止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将剩余的农药(草甘膦5瓶、兴农玉合包3箱)退货,并将退货票据提供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六十元。

二、罚款千元。

三、停止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将剩余的农药(草甘膦5瓶、兴农玉合包3箱)退货,并将退货票据提供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合计四百六十元整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07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六十元。

二、罚款千元。

三、停止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将剩余的农药(草甘膦5瓶、兴农玉合包3箱)退货,并将退货票据提供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合计四百六十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9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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