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索 引 号 | AKT019-2021-00000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经营 检疫 | 成文日期 | 2021-01-06 00:00 |
文 号 | 陶农(动监)罚〔2020〕7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13:31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男,48岁,阿克陶县羊肉批发户,住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洪其村库尔干路164号。
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2020年12月9日,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全县肉食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在步行街18-012号麦麦提敏干鲜果店发现2只屠宰好的羊肉上没有检疫印章,2只羊共78.4公斤,店主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现场不能出示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拍摄了照片取证,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进行保存。执法人员对店主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进行谈话了解情况,了解到2只未经检疫的羊的肉是由羊肉批发户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提供的,执法人员对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进行谈话了解,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承认羊肉是他供应的,其也提供不出检疫合格证明,之后执法人员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经讨论研究,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实,2020年12月9日早上10:30左右,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给从事羊肉批发的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打电话,批发2只羊的肉给自己的卖肉店,羊肉批发户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根据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的要求,准备了2只羊进行屠宰批发给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卖肉店。
羊肉批发户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给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屠宰的羊宰好后,因为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的员工疏忽大意,匆忙间将2只屠宰完但还未检疫加施检疫印章的羊肉装到车上,运到步行街麦麦提敏干鲜果店,羊肉在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分割出售,经现场称重为78.4公斤。涉案的78.4公斤羊肉被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进行证据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了羊肉批发户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当事人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的谈话笔录2份(共8页)、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违法事实保证书(共2页),麦麦提敏·阿卜杜热曼的谈话笔录2份(共8页)、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双方证词一致,证明当事人供应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事实和涉案羊肉的来源、数量、价格;
3、涉案照片五张,证明涉案未经检疫羊肉的物证。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保存的78.4公斤羊肉,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证实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羊肉批发户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法对阿不都克热木·帕克尔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的动物未经检疫,经营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准备经营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经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二千五百四十八元(羊肉78.4公斤 ×65元/公斤(批发价) ×50%倍=2548元)。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本案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二千五百四十八元(羊肉78.4公斤 ×65元/公斤(批发价) ×50%倍=25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