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索 引 号 | AKT019-2021-00001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00:00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罚〔20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13:49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男、维吾尔族、1998年5月1日出生。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巴仁乡吐尔村执法过程中,发现该村农民阿卜杜萨塔尔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车架号:21401636, 发动机号:11401241525 )红色、万年红200牌拖拉机。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负责人,本机关依法立案(陶农(农机)立〔2021〕5号)调查、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拍照、录制音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当事人的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拖拉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音视频(2段)
4.现场照片(3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认定为无证驾驶拖拉机。
(案件处罚内容、理由与依据)。
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拖拉机行为。
2.处300(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 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