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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索  引  号 AKT019-2021-00001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2021-03-09 00:00
文        号 陶农(农机)罚〔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3-12 13:49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男、维吾尔族、199851日出生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巴仁乡吐尔村执法过程中,发现该村农民阿卜杜萨塔尔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车架号:21401636,发动机号:11401241525)红色、万年200牌拖拉机。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负责人,本机关依法立案(农(农机)立〔2021〕5号)调查、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拍照、录制音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当事人的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拖拉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音视频(2段)

    4.现场照片(3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3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卜杜萨塔尔·图尔贡无证驾驶新30-25849号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认定为无证驾驶拖拉机。

(案件处罚内容、理由与依据)。

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拖拉机行为。

2.处300(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3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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