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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AKT019-2021-00002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1-04-06 00:00
文        号 陶农(大工机)罚〔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4-10 17:17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吐***·吾***、男、维吾尔族、19**1*5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7******0677)、农民。

当事人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3251255分,克州农业农村局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组(往喀什方向右边工地),对正在施工的(牌照号新**0**2),黄颜色大型工程机械(履带式)和正在操作的吐**·吾**653127******0677))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吐**·吾**出示了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发现,牌照号为新**0**2号大型工程机械手续齐全,但操作人员吐**·吾**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经询问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负责人,依法立案(陶农(大工机)立〔20219号)调查、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拍照、录制音视。

当事人吐**·吾**无操作证操作新**0**2号大型工程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的无操作证操作新**0**2号大型工程机械行为,认定为未取得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4张;

2.音视频资料3条;

3.当事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3页)。

2021325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大工机)告〔20219号)后、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案情简单、证据确凿、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办案组跟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和克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决定20214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吐**·吾**无操作证操作新**0**2号大型工程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停止操作,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机关认为:当事人吐**·吾**无操作证操作新**0**2号大型工程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的无操作证操作新**0**2号大型工程机械行为,认定为未取得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或者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账号:4651*********12(阿克陶县财经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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