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030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1-09-30 00:00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10-03 13:10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男、维吾尔族、2000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1717,农民、住所:阿克陶县。

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7日,克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巴仁乡古勒瓦克村喜乐**店发现经营农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喜乐**店店主赛**·萨**出示了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2甲4氯钠、苯磺隆40袋,生产日期为2021.02。执法人员立即对喜乐**店店主赛**·萨**询问了解情况,并对涉案产品拍摄了照片取证,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进行保存。当事人赛**·萨**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天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阿克陶县喜乐**店没有建立农药进货和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47袋,已销售7袋共17.5元(2.5元/袋),全部查处的农药和销售的农药货值金额共117.5元。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录了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

当事人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赛**·萨**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

4.现场照片(5张)证明涉案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物证。

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9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的农药只有一种,且数量不多,造成的影响较小,全部查处的全部查处的农药和销售的农药货值金额共117.5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萨**(阿克陶县喜乐**店)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阿克陶县喜乐**店立即停止无证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

2.没收全部共40袋农药(2甲4氯钠、苯磺隆);

3.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4.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219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930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