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031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00:00 |
文 号 | 陶农(动检)罚〔2021〕36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20:05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图****·吉***:男、柯尔克孜族、1971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2******033、农民、住所:阿克陶县***乡****路**号。
当事人图****·吉***运输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17日14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畜牧兽医局移交线索:图****·吉***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畜牧兽医局人员监督当事人及运输车辆开到农业农村局对面,移交到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该批羊的承运人图****·吉***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调查,经调查图****·吉***于2021年9月17日与奥**·佧**、萨**·萨**达成运输协定,从克孜勒陶乡运输35只羊到巴仁乡古勒瓦克村,运费350元。由于货主现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承认没有申报检疫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图****·吉***运输的动物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执法人员认定图****·吉***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图****·吉***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图****·吉***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车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及未经检疫羊的数量;
3.询问笔录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运费金额;
4.涉案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本案案情经调查,当事人图****·吉***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图****·吉***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认错态度较好,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影响,建议给予图****·吉***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图****·吉***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图****·吉***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
2.处该批羊运输费用三倍的罚款1050元(350元×3)。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按照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
2.处该批羊运输费用三倍的罚款1050元(350元×3)。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