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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030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1-10-18 00:00
文        号 陶农(动检)罚〔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18:22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图**,男、维吾尔族、1995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1231,屠宰经营户(绿草原羊肉店)、住所:阿克陶县******。

当事人**·图**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18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110通报,羊肉经营户阿**·图**从喀什调运的羊肉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不符,110警察将当事人执法人员阿**·图**及羊肉移交到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图**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调查,经调查阿**·图**2021年6月22日从喀什购进3只羊的肉。阿**·图**出示的该批鸡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地是喀什市二号小区8号店,不是到阿克陶县,货主是库**·图**,不是阿**·图**,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盖有“限于喀什境内使用”印章,羊肉上有检疫印章标识,综上因素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阿克陶县为无效检疫证明,该批羊肉可认定为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执法人员认定阿**·图**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为进一步调查,6月22日执法人员对涉案3只羊的肉共85.1公斤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处理,6月23日调查完毕后,因该批羊肉是屠宰场屠宰的,是合格的肉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43条,将该批羊肉还给当事人。

当事人阿**·图**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阿**·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3只羊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2张),检疫合格证明证明货主和目的地不符,该检疫合格证明在喀什市以外为无效检疫合格证明;

3.现场检查笔录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涉案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9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本案案情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阿**·图**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阿**·图**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认错态度较好,建议给予**·图**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2.处该批羊肉货值金额30%的罚款1659.45元(85.1公斤*65元/公斤进货价*30%)。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图**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因该批羊肉是屠宰场屠宰的,是合格的肉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43条,将该批羊肉还给当事人,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建议给予阿**·图**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2.处该批羊肉货值金额30%的罚款1659.45元(85.1公斤*65元/公斤进货价*30%)。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

2.处该批羊肉货值金额30%的罚款1659.45元(85.1公斤*65元/公斤进货价*3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19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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