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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030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1-10-19 00:00
文        号 陶农(农机)罚〔2021〕29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19:35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麦**、男、维吾尔族、19945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2*****31、农民、住所:新疆阿克陶县****

当事人**·麦**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520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交警大队通报,阿克陶县***镇*村*组玉**·马**家门口对驾驶牌照31-E7324拖拉机的**·麦**身份证号为65302*****31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麦**出示了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牌照号为31-E7324拖拉机手续齐全,驾驶人**·麦**未取得驾驶证。执法人员当场采用电话联系方式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麦**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麦**承认未取得过拖拉机驾驶证并驾驶拖拉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拍照、录制音视。

当事人**·麦**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以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之规定,当事人的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拖拉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麦**的身份证复印件份,和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麦**违法事实保证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923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当事人**·麦**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麦**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以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之规定,认定为无证驾驶拖拉机。

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拖拉机行为。

2.处300(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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