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030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00:00 |
文 号 | 陶农(农药)罚〔2021〕7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18:36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1W5D、法人代表:布**·阿**、住所:阿克陶县*****。
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11日,克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人布**·阿**出示了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在农药销售货架上发现腐霉·福美双36袋;异菌脲4袋,噁霉灵13袋,中生菌素25袋;枯草芽孢杆菌1袋。上述5种农药有效期均为2年,已超过有效期限,属过期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5种过期农药进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调查和过期农药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当天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陶农(农药)立〔2021〕7号)调查。
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查处过期农药的情形;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4.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经营过期农药的违法事实。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造成过期农药上架经营的原因是变更经营场所后疏忽大意,且农药过期时间不长,为1-2个月,造成的影响较小,全部查处的劣农药(过期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另外在今年的销售台账中没有记录5种过期农药的销售情况,基本没有销售5种过期农药,可确定无违法所得,但当事人于2019年曾经因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这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违法,应当适当加重处罚。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
2.没收5种共79袋劣农药(过期农药);
3.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