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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0961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2-03-20 17:35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27 17:3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马**·麦**,男、19**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0357,农民、住所:阿克陶县**路*村*组*号。

当事人芹菜农药残留超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月17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1年12月24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检工作中,在抽检样品中,出现芹菜样品(样品编号:JDCC8622A003)中啶虫脒(限量值3mg/kg,测定值18.1mg/kg)含量超标,《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昌州农检A-2021-2852号)。1月17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昌州农检A-2021-2852号),并对当事人种植芹菜的蔬菜大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当天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种植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月18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麦**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马**·麦**该批芹菜种植面积为25㎡左右。为防治芹菜的虫害,喷了啶虫脒,未按照技术要求科学使用农药情况是啶虫脒残留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未建立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去时已经收割完,第二茬芹菜已长出了。

当事人马**·麦**种植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经农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检测发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马**·麦**的身份证复印件和2021年12月24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昌州农检A-2021-2852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抽样检测样品农药残留超标的事实。

3.涉案照片5份证明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情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当事人种植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该批种植的芹菜较少(现场检查时发现只有大约25平方米),大多是自己和亲戚朋友吃了,基本没有出售,未造成较大危害。导致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是使用农药不科学,未过安全间隔期就收割。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马**·麦**种植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应当依法对当事人马**·麦**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不科学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0*******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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