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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阿**·艾**私屠滥宰动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096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阿**·艾**私屠滥宰动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私屠滥宰 动物案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2-03-20 17:43
文        号 〔〕陶农屠宰罚〔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27 17:4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艾**,男、19**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0819,商店店主(****粮油店)、住所:阿克陶县****乡****村****路****号。

当事人阿**·艾**私屠滥宰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月28日18时,州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乡**村**粮油店发现未经检疫的羊肉,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艾**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调查,经调查阿**·艾**2022年1月28日早晨在自己家中私自屠宰了1只羊,将羊肉拿到**粮油店内的冰柜,准备下午卖烤肉(**粮油店前面是阿**·艾**的烤肉摊)。执法人员对**粮油店和当事人阿**·艾**家屠宰羊的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录制食品为证,并对私自屠宰的羊肉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在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天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私屠滥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29日当事人阿**·艾**家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阿**·艾**承认**粮油店中准备销售的羊肉是在家中私自屠宰的羊,当事人阿**·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涉案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私自屠宰销售动物产品的物证和现场证据。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证明涉案无证的名称和重量。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本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阿**·艾**私屠滥宰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私自屠宰的羊肉还没有出售,未造成影响,可确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艾**私屠滥宰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决定给予阿**·艾**如下处罚:

1.没收私屠乱宰的羊肉21.85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该批羊肉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4752.38元(21.85公斤*72.5元/公斤*3倍)。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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