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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苏****(阿克陶县鸡鸽子批零销售部)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140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苏****(阿克陶县鸡鸽子批零销售部)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主  题  词 阿******·苏**** (阿克陶县鸡鸽子批零销售部) 经营 未经 检疫 动物 产品案 成文日期 2022-05-23 19:53
文        号 〔〕陶农动监罚〔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20:0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苏****,男、维吾尔族、1976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653***********96,阿克陶县鸡鸽子批零销售部经营户,住所:阿克陶县***镇***村****路065号。

当事人阿******·苏****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9日18时,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阿克陶县公安局、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阿克陶县农贸市场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阿******·苏****(阿克陶县鸡鸽子批零销售部)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鸡肉)。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苏****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阿******·苏****于2022年4月27日在***镇农贸市场从农民手里购买活鸡,为了屠宰活鸡,当天将活鸡运输到喀什市库克蓝木市场托合提(联系号码:180****1480)屠宰场屠宰。经调查当事人阿******·苏****现场提供不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其销售的鸡肉上无检疫印章和检疫卡环。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并对未检疫的25.25公斤鸡肉予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在该鸡鸽子零批销售部冰柜。执法人员当天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当事人阿******·苏****涉嫌现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鸡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29日下午当事人阿******·苏****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阿******·苏****承认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鸡肉)的行为。该批鸡肉可认定为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执法人员认定阿******·苏****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为进一步调查,4月29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共25.25公斤鸡肉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处理,4月29日调查完毕。

当事人阿******·苏****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经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涉案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5.先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动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本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阿******·苏****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作为长期销售鸡肉的经营户,他对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其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所以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苏****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经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

2.处该批鸡肉货值金额80%的罚款464.60元(25.25公斤×23元/公斤×8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0************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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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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