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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73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3-10 13:16
文        号 陶农(种子)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3-10 13:1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3D,联系电话:1819**66,住所:阿克陶县**镇**社区**批发市场5号店铺。

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10日上午11点4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恰尔隆镇昆仑家园社区执法检查时,对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向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人员孙**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店面中间的货架上发现绿金条(24袋)、炫美(10袋)、绿春小冬瓜(10袋)、施华洛(番茄F1)(10袋)蔬菜种子。上述蔬菜种子阿克陶县恒德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提供不出种子备案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并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对涉案的上述蔬菜种子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封存在现场。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蔬菜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月15日,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代**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

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涉案照片5张,证明涉案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物证;

3、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解除(扣押)决定书1份、解除(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种子)告[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同时根据种子进货单据,其购进的种子还未销售,未造成影响、无违法所得,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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