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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29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4-27 17:48
文        号 陶农(农机)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5-07 17:48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艾*·**、男、维吾尔族、农民、1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653******,住所:新疆阿克陶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89******。

当事人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违章载乘人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2日16时25分,克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镇执法检查时,在**镇**村**组戈壁滩农田里对行驶的牌照号为新30-****拖拉机的操作人员艾*·**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艾*·**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牌照号为新30-****拖拉机拖车上装载化肥,化肥上载乘4人,驾驶人艾*·**现场供不出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该牌照号为新30-****号拖拉机2023年未检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艾*·**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艾*·**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4日,当事人艾沙·阿不都热依木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违章载乘人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艾*·**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违章载乘人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艾*·**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位置,违法地点;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4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涉案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3年4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机)告〔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艾*·**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违章载乘人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操作,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但属多个违法行为,且违章载乘人员的行为比较危险,存在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隐患,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艾*·**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违章载乘人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四)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的”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定。

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并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2.责令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和违章载乘人员行为

3.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账号:465********(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965********(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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