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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67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8-16 17:55
文        号 陶农(兽药)罚〔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8-16 17:5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M188D4Y,法人代表:买***·***,联系电话:130********,住所:阿克陶县团结北路********。

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23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举报线索,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在开展2023年兽药抽样检测工作中,在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抽取的样品超能金维他(北京盛达高科)在送样到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后,因追溯二维码不是正确的追溯码,被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退回要求对该兽药进行调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针对此线索开展调查,于6月26日向该兽药标明的生产地北京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陶农协〔2003]1号)请求协助调查,并于7月11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的回复函,该兽药标明的生产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为不实信息,无此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可确认该兽药(超能金维他)为假兽药产品。2023年8月1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向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买***·***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从新乡市中农制药有限公司购进超能金维他2件共100袋,目前库存100袋。兽药进销存台账没有记录该兽药。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2件共100袋超能金维他予以查封扣押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4日,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买***·***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的假兽药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4、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涉案假兽药的名称、数量,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假兽药(过期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的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假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

6、协助调查函1份、回复函1份,证明了该兽药(超能金维他)是假兽药产品的事实;

7、涉案照片4张、视频2段,证明涉案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兽药)告[2023]2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兽药(超能金维他)的生产厂家北京盛达高科的生产地址不存在,属于伪造生产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可确认该兽药(超能金维他)为假兽药产品。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本案的调查,兽药没有销售,全部查处的假兽药货值金额较少,销售台账中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违法所得,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2件共100袋假兽药(超能金维他);

2.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1125元(450元货值×2.5倍)。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金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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