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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66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8-07 17:49
文        号 陶农(兽药)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8-07 17:49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G4GAW51,法人代表:孜****·****,联系电话:189********,住所:阿克陶县光明西路**********。

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13日12时3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举报线索,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在开展兽药监管工作时,在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发现过期兽药。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向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孜****·****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营业室柜台上摆放的兽用处方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有效期2年)的兽药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属于劣兽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购进“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兽药20盒,目前库存14盒。兽药进销存台账记录的是进货3盒,销售3盒,库存为零。执法人员在该店的处方签里没有找到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的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14盒“硫酸阿托品注射液”予以查封扣押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7月18日,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孜****·****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的劣兽药(过期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涉案劣兽药(过期兽药)的名称、数量和处方签的出具情况,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药的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

6、涉案照片4张,证明涉案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兽药)告[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本案的调查,造成过期兽药上架经营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原因是自己疏忽大意,硫酸阿托品平时使用较少,忘记出具处方,全部查处的劣兽药(过期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另外在今年7月份的销售台账上没有记录该种过期兽药的销售情况,可确定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丰牧苑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没收14盒劣兽药(硫酸阿托品);

3.罚款3060元(3000元+30元货值×2倍)。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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