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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673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8-25 18:00
文        号 陶农(动监)罚〔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8-25 18:0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高**,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410926************,个体运输户,住所:河南省范县**********。

当事人高**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高**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称其因为运输动物没有落地报检,现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系统无法为其车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动物运输,经了解相关规定后,来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所述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2023年8月5日,当事人高**从阿克苏地区康源禽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输了4000只蛋鸡到阿克陶县克州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8月6日早晨到达阿克陶县,卸完货后,没有落地报检。8月12日,在运输另一批动物时,开检疫合格证明的系统无法给当事人高**的车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系统显示上批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的2023年8月5日运输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了截屏打印取证。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高**涉嫌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16日上午当事人高**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高**承认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高**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和更换,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查证验物。”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高**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车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当事人高**2023年8月5日运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货主克州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8月5日运输动物的运输费用;

4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运输动物的费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5.涉案照片3张,证明执法机构调查的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高**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高**作为承运人能够主动接受执法机关的处罚,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高**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和更换,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查证验物。”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运输途中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动物产品或者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运输者(运输者是货主的除外)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该批动物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0801000219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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