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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243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文        号 陶农(动监)罚〔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17:4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亚**·***,男、维吾尔族、198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653121********,个体运输户,住所:新疆疏附县布拉克苏乡********。

当事人亚**·***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5日,当事人亚**·***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称其因为调运动物没有落地报检,现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系统无法为其车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动物调运,经了解相关规定后,来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亚**·***所述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2023年8月12日当事人亚**·***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调运了350只绵羊到阿克陶县凯银肉业有限公司牛羊定点屠宰场,运载工具是牌照为豫LK8830的货车,8月15日晚上到达阿克陶县凯银肉业有限公司牛羊定点屠宰场,卸完货后,没有落地报检。8月20日,当事人在调运另一批动物时,开检疫合格证明的系统无法给牌照为豫LK8830的货车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系统显示上批未落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亚**·***的2023年8月12日调运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了截屏打印取证,并将当事人亚**·***的信息发送至克州畜牧兽医局,在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查询,发现当事人亚**·***之前还有2次未落地的行为发生。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亚**·***涉嫌调运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5日下午当事人亚库甫·麦麦提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亚**·***承认调运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亚**·***调运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亚库甫·麦麦提的当事人亚库甫·麦麦提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车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当事人亚**·***2023年8月5日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当事人共3次未落地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多次违法,属于屡犯拒不改正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5.涉案照片3张,证明执法机构调查的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告〔2023〕3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亚**·***调运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亚**·***先后共有3次未落地报检的行为,当事人多次违法属于屡犯拒不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符合一般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亚**·***调运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调运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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