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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241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文        号 陶农(动监)简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9-13 17:40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阿吉木·麦儿扎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称其因为运输动物没有落地报检,现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系统无法为其车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动物运输,经了解相关规定后,来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阿吉木·麦儿扎所述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当事人阿吉木·麦儿扎于2023年9月3日驾驶新P14131的货车从喀什市伯什克然木乡运输鸡到阿克陶县克州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一车运输了2750羽鸡,因为是从3家养殖户分别装车的,所以开了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因疏忽大意,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落地了2张,其中一张750羽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落地,导致检疫合格证明的系统无法给牌照为新P14131的货车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系统显示上批未落地。

当事人阿吉木·麦儿扎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和更换,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查证验物。”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运输途中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动物产品或者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运输者(运输者是货主的除外)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阿吉木·麦儿扎能够主动接受执法机关的处罚,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2023年9月3日运输的2750羽鸡的运输费用是600元,其中一张750羽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落地,其余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依法落地报检。本机关责令改正运输动物未落地报检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处该批动物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163.64元(750羽÷2750羽×600元)。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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